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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中关于外资限制问题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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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8-22 17:26:31 天气状况: 今天是: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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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央行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已经整整一年,但正式条例仍未出台,可见在电子支付监管方面争议不断。在众多争议中,有关外资限制的问题引人注目。《办法》在第13条作出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针对这个50%的外资限制,央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有不同的看法。 去年6月央行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已经整整一年,但正式条例仍未出台,可见在电子支付监管方面争议不断。 在众多争议中,有关外资限制的问题引人注目。《办法》在第13条作出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针对这个50%的外资限制,央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有不同的看法。第三方支付公司:竞争激烈急需VC支持 挺到盈利阶段国内第三方支付公司有50家左右,目前都面临同质化竞争的问题,其结果就是不计成本的拼价格,一时间无数免费的“××宝”登场亮相。大家苦苦支撑的原因就是都看到了未来的光明。为了在光明来临之前不倒下,融资就成为关键的一步,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内第三方支付公司都有VC的支持。而《办法》提出的50%外资限制无疑直接影响到第三方公司吸引VC的规模,引起争议和不满也就不足为怪。央行:减少外资对国内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的冲击国内银行在盈利模式上基本都面临单一化的问题,是迫切需要业务创新增加中间业务得到更多的附加值,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培育了电子支付市场为银行提供了丰富的创新业务,这对银行来说是非常欢迎的。如果外资凭借其资本和运营经验上的绝对优势,通过全面的注资、控股、并购等方式获得第三方支付运营“牌照”,势必将主导这一市场领域。外资强势地位有可能会改变国内银行在电子支付价值链中的地位。更严峻的是,外资第三方支付与外资银行的结合。根据加入WTO协议附件九,2006年底,中国除对一些总资产、在华运营时间等作出限制外,在银行领域基本全面放开外资限制。对于那些支付业务占到银行营业收入的40%左右的外资银行来说,对电子支付类业务是非常关注和重视的,但困扰他们的是对本土金融与支付市场的了解。而外资主导的第三方支付就成了外资银行天然盟友(比如一直致力于本地化的PayPa)。在了解市场先行一步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持下,加上彼此在国际市场合作运营的丰富经验,双方合作便可一举占领在以互联网和移动网络平台为支撑的电子支付增值业务的国内市场。而如果丧失潜力无限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带来的利益,这对苦苦挖掘增值业务的国内银行来说无疑不啻为严重的打击。因此,鉴于电子支付发展对银行发展的重要性,央行出于对保护国内银行发展的考虑对外资的限制是合理的。在政策制定上政府要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长远来看,允许外资的进入不可避免,政府要实施有效的监管,光以简单的股份比例限制并不能够控制。中国在加入WTO时对市场开放的承诺中只是对银主体的业务作出规定,即外资银行可以从事所有支付业务,包括电子支付。但承诺中并未涉及第三方支付的内容,因此政府有权在不违背WTO原则的前提下对第三方支付领域作出规定。一般而言通行的做法都是设置一个3年左右的过渡期,在市场准入方面逐步放开外资的限制,比如对入股比例、总资本或注册资本、企业形式、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等等的规定。这样既保护了国内市场,也符合WTO原则,不会引发WTO其他成员的争议。第三方支付需要创新产品 作大市场 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能简单的把希望寄托在融资和拼价格上,如果这样就算央行不出台《办法》也会被市场淘汰。市场真正需要的是能够把电子支付市场这块蛋糕作大,不断推出创新产品,一方面为消费者商户提供便利创造价值,另一方面成为银行在增值领域开拓层面上不可或缺的伙伴附: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关于银行开放的相关部分承诺银行业务范围上的规定: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银行服务如下所列:a. 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c. 金融租赁;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e. 担保和承诺;f. 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市场准入限制部分中对“商业存在”上的规定: A.地域限制: 加入后5年内,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 客户: 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C.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加入后5年内,应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他,没有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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